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糾正與懲罰
「因為主所愛的,他必管教,又鞭打凡所收納的兒子。」希伯來書十二章6節
不要將管教與憐憫混為一談。當你向人施以管教,有人建議你應有憐憫,這其實並不合乎聖經原則。憐憫的目標,是要將公義暫時擱置。管教的目標卻是要糾正,不是要施行公義。施行公義的目標,是要執行懲罰。糾正的目標,是要建立敬虔的操守。
有人認為,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5章所開列的管教步驟,其中包括逐出教會,並不適用於家庭成員身上。保羅所說施以管教的首個原因,是「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。」[1]既然管教的目標是挽回和救贖,你為何認為不適用於你的家人?在聖經中,施行管教的動機是出自愛心,以及為犯罪者謀求最大的福祉。
你不是要懲罰罪人,而是要饒恕他們。懲罰罪人的權柄,已交在基督手中。因此,你的目標是要促使他走向敬虔。我們必須透過這觀點,來執行聖經所說的紀律行動。
糾正並不是懲罰,懲罰亦有別於糾正;兩者的目標是不同的。如果將兩者混淆的話,則不但有違聖經原則,更往往不能達至心目中的目標。當你有必要處理偏離正路的行為時,請問自己:「我是要加以糾正,抑或是要施以懲罰?」你仍未準備好去面責對方,直到你能從心底向主確認你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對方。
[1]哥林多前書5章5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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